建国以来的几次“严打”运动的回归与反思
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学者的定义:国家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为快速打击几类严重刑事犯罪而制定,以运动和战役形式存在,以从重从快为基本特征,由司法机关具体执行的具体刑事政策。
犯罪是人类历史发展阶段上存在的一种社会病态现象,它随着私有制、阶级、 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也只能随着上述条件的消失而消失,这是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在没有彻底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阶级差别, 消灭国家和法律的社会里,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形态和制度,犯罪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不可避免的。 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我国现阶段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确立以来,犯罪现象在数量和程度上不断增长的现实选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在低水平的简单封闭状态下运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关系较为简单,各种冲突保持在较低的程度上。 但在改革开放以后,生产力迅速发展,政策、体制的重新构建,以及社会生活和人们观念广泛性而又剧烈的变化。导致新时期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持续上升 。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法制发展的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6日,新中国成立30年后的第一部刑法法典正式颁布并实施,刑法开始登上新中国历史舞台。但是,新刑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真正改变80年代初越来越差的社会风气,为了维护新出台的《刑法》的权威,中央下决心进行“严打”。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83年到2002年,全国组织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专项斗争,分别是1983年-1987年全国严打斗争、1996年-1997年全国严打斗争和2001年-2002年全国两年为期严打整治斗争。这三次“严打”斗争对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严打”刑事政策尽管充满争议,但倘若没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复杂社会状况、严峻治安情况,也不会有“严打”政策的产生与推进。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1979年开始改革开放是中国社会变化最为快速与剧烈的时代,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与此同时旧有观念受到冲击,思想领域也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各种不安定因素接踵而至,这种急速的社会变化中,存在的问题集中显现并无限放大,社会管理的难度大为增加。
十年文革,无法无天,法制被践踏,社会秩序混乱,积攒了许多社会矛盾,也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流氓团伙犯罪分子。同时,十年文革对于青少年的毒害与摧残相当严重,据统计,80年代初期,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竟高达70%以上! 80年代初,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脱离了军事化的人身控制,第一波农民开始进城就业,新的经济成分,逐渐活跃的市场,带来货物和人员在城乡大规模的流动。1979年,全国城市积累的待业人口已经达 到2000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点;80年代初知青返乡回城,就业压力再次骤增。小城市就业机会少,大城市人口总量大。比如广州市当时待业人员超 过20万人,平均每2.5户城市居民中就有一人在街头混,庞大的待业队伍中,既有大龄的返城青年,也有非常年轻的新增待业人口。这部分青年无所事事,经济困难,思想苦闷,又受到改革开放之初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对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考验。 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中国经济开始复苏,思想的禁锢被解除,但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尚未确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物质上的丰富和精神层面某些与中国传统思想迥然不同的东西骤然呈现在国人面前,人们对于物质、金钱的欲望瞬间膨胀起来。时代处处充满机遇,但人们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有人利欲熏心,有人不择手段,有人铤而走险,各种犯罪活动由此产生。 犯罪分子相当猖獗,重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社会治安混乱。不少地方发生流氓团伙大白天在公场所和公共汽车上扒窃、抢劫、调戏侮辱妇女,拦路抢劫和结伙打砸抢等恶性案件。许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谁敢出来仗义执言,就捅谁的刀子。人们晚上不敢出,群众失去安全感,党内外反强烈。据统计,1979 年以前的三十年间,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量每年在50万起以下;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猛增到60万起;此后快速上升,到1981年达到了惊人89万起。
严打前夕,全国范围内发生了数起恶性的刑事案件,如 1979 年上海控江路群体滋扰事件、1982年北京姚锦云事件、1980 年北京火车站爆炸案、1981 年北京北海公园强奸案、1983 年唐山菜刀队案、1983年的内蒙古自治区的“六一六”案件。等一系列恶性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则成为八三严打的直接导火索。
1979年9月9日下午,上海市控江路与江浦路路口,一名执勤交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买菜农民货物时,因执法方法不当而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兴风作浪,持续长达5个半小时。这些人攻击民警,阻拦车辆,向公交车投掷石块,哄抢商贩商品,抢劫群众财物,猥亵侮辱妇女。直至晚上8点30分左右,杨浦公安分局先后调集30多名警力和治安联防人员80余人到达现场维持秩序。后来又调遣200多名消防官兵到现场劝导、疏散群众,直至午夜秩序才恢复正常。这起大规模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震惊了党中央,后来理论界称之为“上海控江路事件”。
1980年10月,北京火车站二楼南走廊发生自杀性爆炸案,作案者是北京人王志刚,因失恋自杀引爆炸弹,当场炸死,炸伤89人, 之后的抢救过程中陆续又有人死亡。
1982年1月10日11时,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厂动物园车队23岁的女司机姚锦云,因不满被车队处罚30.6元,屡次沟通未果,心生愤怒,驾驶华沙牌出租汽车闯入天安门广场,绕场一周后,沿广场西侧加大油门冲向金水桥,导致在场群众死亡5人,伤19人。1月3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姚锦云死刑。
1982年底至1983年7月间,以张优弟、朱庆永、吕振远、左继义四人为首,先后纠结24名社会青年(其中最大的27岁,最小的15岁)形成犯罪团伙,持械在唐山市厂矿、居民区、医院、饭店等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共作案18起,致伤17人,其中重伤4人,5 户民居被砸。曾造成工厂停工、交通堵塞、医院、饭店不能正常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称之为“菜刀队”。1983年11月14日上午,该团伙的四名首要分子在唐山市东矿区林西沙坑刑场被执行死刑。
1983年6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今牙克石市),8名十几岁的社会闲散人员酒后滋事,残忍杀害了27人,其中包括一名75岁的老人和一名2岁的幼童,并强奸、轮奸多名女青年。犯罪分子还同时犯有抢劫罪、爆炸罪。由于多数罪犯不到18岁,不够判处死刑的法定年龄,虽然被害者的亲人和当地群众集体上书,要求将罪犯全部处以死刑,最终只有其中两人被判死刑。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特大凶杀案震惊了中央领导。
此种严峻形势若不及时遏制,治理不当极易发展为社会动乱。治安形势的恶化,不仅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与财产利益,而且危及社会政治稳定;不仅关系到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而且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了国家迫在眉睫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高效打击犯罪,迅速扭转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的状况,党中央终于决定采取措施,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坚决的打击。1983年8月党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强调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两部单行法律,即《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 重点,均可判死刑,为开展“从重从快”的“严打”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之后第一轮的大规模“严打”战役正式开始。
“严打”的第一个战绩就是击毙“二王”。“二王”是沈阳的王宗方和王宗玮两兄弟,1983年春节前夕,“二王”携枪窜入沈阳一解放 军医院大院内行窃。他们的行踪引起在场人的警觉,王宗方被抓住后,弟弟王宗玮开枪打死四人,打伤三人,救出王宗方,成为“文革”结束后第一起恶性持枪暴力犯罪。悬赏通缉、特警、巡警、道路检查点和“110”这些中国的刑侦网络就是从抓捕“二王”开始建立的。全国铺天盖地般的悬赏通缉令成了那一年独特的景象。为抓捕“二王”,公安部发出了“文革”以来的第一张A级通缉令,而且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张悬赏通缉令,悬赏额高达千元。当时全国上下,火车站、机场、旅馆等地到处张贴“二 王”照片,连中小学生都组织学习,记住“二王” 的相貌特征。天罗地网之下,“二王”在逃亡7个月零6天后,在江西广昌的山林里,被几万民警、武警、民兵围捕击毙。
此次“严打”从1983年8月开始到1987年1月结束,历经三年五个月的时间,分为三次战役。这三次“严打”战役取得的成果是显著的,共查获各类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逮捕177.2万人,判处刑罚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缴获各类枪支3万多支、子弹200万多发,同时一大批轻微违法犯罪分子也得到挽救和教育,避免误入歧途。社会治安情况大为好转,社会风气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法制观念也得到增强。
第一次“严打”对社会治安的控制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严打”过后,80年代中后期,犯罪率又迅速反弹。1988年起,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当年达到82多万起,1989年猛增至197万起,1990年达到221万起,1991年达到236万起。短短三四年间,全国刑事案件数量竟上升3倍。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团伙增多,并朝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向发展。部分地区治安状况恶化,重大抢劫案件增多,爆炸案件连续发生,各地接连发生犯罪分子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及持枪抢劫巨额财物等案件。1996年2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沛瑶在住所被武警哨兵杀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发生国家领导人遇害案件,举国震惊。1996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发表意见,呼吁整顿治安秩序。在这样的压力下,中央决定开展新一轮的“严打”,并加大“严打”斗争的力度。这是时隔九年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再次进行的集中打击行动,以流氓犯罪、毒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为重点,尤其是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除此之外,90年代还针对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公安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打击与整治行动,如1991年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1994年打击破坏铁路、电力通信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1995年的“春季严打攻势”;1998年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1999年全国“追逃”专项斗争、强化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斗争,等等。
90年代的“严打”专项斗争,效果十分明显。侦破了一大批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仅1996年“严打”的 4、5、6 月三个月间,全国共破获现行大案19万起、破获先前积案9万起;铲除了多个猖獗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打掉各类犯罪团伙9万余个,查获团伙成员42万人;抓获并严惩众多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共抓获案犯55万人,其中逃犯11万人;重点治理工作效果显著,如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工作取得空前成果。这一阶段始终对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以求迅速扭转社会治安形势与遏制犯罪态势。经过几年间的不懈努力,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由连续几年的急剧上升转向平稳,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等严重刑事案件有所下降。同时也为这几年间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如党的十五大召开、香港回归、澳门回归创造了较为稳定的治安环境。
2000 年以来,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而带来的犯罪的变化与增长,不断调整刑事政策的执行,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犯罪,为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环境。经过 90年代末的“严打”及一系列专项斗争之后,社会治安形势取得短暂好转,但很快又开始反弹。在世纪之交,我国社会治安再一次面临严峻的形势,刑事案件增幅较大,严重犯罪呈现暴力型、有组织型和智能型的发展趋势,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频发,一些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横行。扒窃、入室盗窃抢劫、盗抢机动车等案件居高不下,经济领域犯罪也异军突起。黄、赌、毒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妨害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200年4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会议上,就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此次斗争以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为重点打击的对象。除了此次综合性的“严打”斗争,这一期间还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例如2000年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多部门联动的反假币行动;2001 年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1年9月底开始,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追逃”;2004年开展侦破命案专项行动、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相比前两次“严打”,2001年以来的“严打”有着明显特点。一是对象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二是“严打”手段开始朝多元化发展,建立起新的机制。三是主体的变化:1983年“严打”强调在党委的领导下,党政军等有关部门齐动手;2001年过渡到党委领导下的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不直接参与“严打”。
“严打”斗争打击了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生活安定,但是也因片面追求“从重从快”,强调实现“一网打尽”的总体目标,导致缩短了调查取证、认定案件、审判归罪的时间,为了追求实效,对办案程序进行了简化,有的甚至影响了办案的质量,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手中握着“严打”的武器,在强大的政策支持下,造成冤假错案。损害了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威信力。八三年“严打”中,有这样一句口号 :“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 ;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一些不该判刑的被判刑,如有一般男女关系问题、不报临时户口、住店未带证明、拖欠生产队款项、砍伐少量树木、侵占房基地、一般赌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欠交公粮、顶撞干部、土地纠纷、家庭纠纷、吵嘴打架等。 某青年因为喝多了在马路边尿了一泡就被 定为“现行流氓罪”送新疆了。一个便衣警察看到一个人在自行车棚转悠,对其搜身,发现带有螺丝刀一把,认定其为偷自行车的贼,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此人不从,用螺丝刀划破警察胳膊,被判处死刑。其定的罪名加上了“反革命”三个字。北京某大学王姓、余姓两个女生,在湖中裸泳,1983 年“严打”中这名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性发生过性关系及裸泳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严打中还有从杀人强奸案件发生到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只有 7 天的最短纪录。
最著名的案子是迟志强案。演员迟志强曾被评为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演员”、受到中央领导接见。1982年,在南京拍摄影片《月到中秋》时,期间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南京几位高干子弟,在工作之余,大家经常一起举办舞会和酒会听港台流行的歌曲,跳贴面舞、交际舞,看内部小电影。他们大胆超前的行为,引起邻居的反感并被告发为 “跳光屁股舞”“集体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根据群众举报和调查,南京公安部门一次就抓捕了涉案的8名成员,其中就包括著名的迟志强在内。这8人都被判处流氓罪,迟志强,因与一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事情被曝光之后,举国哗然,迟志强立刻成了“严打”中名气最大的“流氓”。后于1986 年出狱,出版歌曲专辑《铁窗泪》,销量超过千万。事隔十年后,“97 刑法”将迟志强当年所犯流氓罪废除。
严打中“重打击、轻防范”现象比较严重,对刑罚的效果报以超乎寻常的期望,单纯依赖刑罚的威慑功能,试图通过几次战役式的打击,迅速消灭犯罪分子,进而对未然犯罪形成强大震慑,犯罪增长的态势自然就会得到遏制。但实践证明“严打”的威慑力只能维持两到三年,随后就出现大幅度反弹,社会秩序再度陷入混乱,社会治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严打”只是治标之策,缺乏日常防范的长效机制,社会秩序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反思的,不过对于严打我们应当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 既要看到严打运动式运作方式,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以及可能对刑事法治带来的消极影响 也要看到严打发动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 和现实上的合理性 ,才能正确地进行评价。
“严打”刑事政策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改革开放初期,面对社会转型期严峻的犯罪形势,执政者为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手段,以求立竿见影。“严打”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即治乱世用重典、以刑去刑,这是我们民族的法律文化的沿袭。我国又有着政策治国的传统,从革命战争时期以来刑事政策在人们的理解中都是党同敌对阶级和各种犯罪作斗争的各种策略和经验总结,是重要的治国手段。因而“严打”就成为执政者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首选。同时严厉惩治刑事犯罪的做法又符合民意,顺民意、得民心,民心所向是“严打”刑事政策得以延续二十年的重要原因。契合了民众朴素的报应情感与报应观念。
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言:“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运动式执法的“严打”行动,确实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它对于搞好社会治安,推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都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所以在强调法治的今天 ,我们应当将严厉打击犯罪更好的纳入法治的轨道,学会治理中宽严相济的精神的应用,提升国家整体犯罪治理战略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这才是对“严打”政策成果的真正有效认识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