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熙:唐宋之际地主阶级身分地位的演变丨202307-105(总第2427期)

总的来说,唐代处于半门阀、半官僚地主统治的时期唐末农民起义沉重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各个阶层或集团。唐代都城长安居住着大批士族、皇族、勋贵、宦官,百官“皆家京师”[3]。黄巢领导的农民军攻入长安后,毫不留情地镇压了这些平日高踞于广大人民头上的寄生虫。起义军“杀唐宗室在长安者无遗类”[4],“尤憎官吏,得者皆杀之”[5],以致“天街踏遍公卿骨”[6]。起义军所到之处,“衣冠旧族,多流落闾阎间,没而不振”或者“爵命中绝,而世系无所考”[7]。著名的“崔、卢、李、郑及城南韦、杜二家,蝉联珪组,世为显著”,经过黄巢农民军的扫荡,到宋代已经“绝无闻人”[8]。唐末农民起义对于地主阶级的沉重打击使一些侥幸漏网的官员、地主及其后裔胆破心寒,甚至一直到五代十国时期仍然心有余悸。他们“有言曰:贵不如贱,富不如贫,智不如愚,仕不如闲”[9]。有的人还直言不讳地说:“非不爱公王将相名位,徒见以乱易乱,若覆杯水,不如田家树一本疏木,尚得庇身荫族,积久存也。”[10]因此,宁愿“隐于山泽之间”,“皆莫肯仕者”[11]。

在唐末农民起义的过程中,一部分庶族地主同样遭到了打击,另一部分庶族地主便乘机崛起。他们中有些人混入了农民军,最后又背叛了农民军[12];有些人利用地方势力,直接与农民军对抗[13]。在唐末、五代时期,这部分庶族地主利用社会的动乱,崭露头角,成为获利最多的暴发户。

宋初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对各国官僚采取兼收并蓄的政策,保持其原有官职,给予优厚待遇。与此同时,又不断通过科举考试等途径吸收大批士大夫,于是赵宋王朝组成了自己的基本官僚队伍。

二、宋代地主阶级身分地位的新特点

宋代地主阶级身分地位的新特点表现在,第一、非身分性的官僚地主已经成为宋代地主阶级的主体。

由于门阀士族最后消失,宋代社会上门第族望观念十分淡薄,士大夫“家不尚谱牒,身不重乡贯”[14],已经不存在 “士、庶之别”。作为地主阶级主要组成部分的各等级官僚,不再像唐代以前那样凭借族望门第的高下担任官职,而统治者主要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民户中的士大夫进入仕途;其次通过恩荫、吏人出职、进纳买官等途径吸收品官子弟、吏胥、富民等跻入官僚行列。所以,从历史渊源考察,宋代的官僚地主虽然是唐、五代以来庶族地主尤其是“衣冠户”的继续和发展,但因宋代已不存在门阀士族,所以不称庶族地主,而称为官僚地主。

第二、宋代官僚地主不再严格地区分清、浊的流品,在法律上和习惯上一般把一品到九品的官员之家称为“官户”。

在唐代,“官户”曾经是一种属于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依附性最强的农奴的名称,其社会地位比官奴婢略高。《唐律疏议》规定:“官户”系“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者[15]。官奴婢一次放免为官户,再次放免为杂户,三次放免才成为良人(平民)。“官户”、“杂户”等,都是直接隶属于封建国家的所谓“贱民”。随着社会历史和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官户、杂户逐渐得到放免。北宋初年,依旧保留唐律的有关条文。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颁行的《重详定刑统》,继续把一种类似官奴婢的人户称为“官户”[16]。约至宋仁宗朝开始,社会上逐渐把品官之家称为“官户”。天圣年间(1023-1032年),兴化军百姓陈清勾结“官户形势”,一起向当地官府申请胜寿、西冲等五处陂塘内土地,决水为田[17]。不过,宋仁宗时更经常使用的名词仍是“衣冠”、“命官形势”或“形势户”等。直到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实行免役法,规定从前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坊郭户”、“女户”等都要交纳“助役钱”[18],“官户”才正式在封建法律上有所反映。此后,“官户”一词就成为品官之家的法定户名,在宋代的史籍中屡见不鲜。从唐代到宋仁宗以后,“官户”这一名词涵义的前后迥然不同的变化,正反映出人们的社会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第三、宋代官僚地主的政治、经济地位呈现不稳定状态。

宋代的官僚地主能够累世显达即世代做官的为数不多,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虽然如同王明清在《挥麈录前录·本朝族望之盛》中所载,宋代存在一些“望族”,但只是因为在各该族中出了一两名大臣、后妃而已,他们并不享有前代门阀士族的传统特权。宋代官僚地主的普遍情况是,他们的“富贵”较少长达三世以上。南宋人阳枋说:“俗言,‘三世仕宦,方会著衣吃饭。’余谓三世仕宦,子孙必是奢侈享用之极,衣不肯着布缕、绸绢、衲絮、缊敝、浣濯、补绽之服,必要绮罗、绫穀、绞绡靡丽新鲜华粲,缯绘画,时样奇巧,珍贵殊异,务以夸俗而胜人;食不肯蔬食、菜羹、粗粝、豆麦、黍稷、菲薄、清淡,必欲精凿稻粱、三蒸九折、鲜白软媚,肉必要珍羞嘉旨、脍炙蒸炮、爽口快意,水陆之品、人为之巧、簋雕盘、方丈罗列,此所谓‘会著衣吃饭’也。殊不知极盛者,极衰之征;奢华者,寥落之基;丰腆者,贫薄之由;富庶者,困苦之自。盖子孙不学而专蒙穷奢极靡,惟口体是供,无德以将之,其衰必矣。”[19]吕皓说:“今之富民,鲜有三世之久者。”[20]北宋理学家张载也说过:“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21]言下之意,大部分官僚地主只能数十年或者两、三代保持他们的官位和财产,嗣后,由于子孙的穷奢极欲、腐败之极,或者由于子孙众多瓜分家业,或者由于地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而迅速衰落破败,代之而起的是另一批新的官僚地主。宋真宗时著名宰相寇准,生前“豪侈冠一时”,死后“子孙习其家风”,多致穷困[22]。宋仁宗、神宗时宰相富弼,曾经“辅佐三朝”,死后不久,“家世零替”[23]。类似的事例甚多。这种现象跟前代门阀士族“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卯然以门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地而用之”[24]的状况大不相同。由此在宋代经济领域中出现了“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25]的普遍趋向。而一些思想家也充分认识到这一趋向,提出了“财货不过外物,贫富久必易位”[26]的观点,主张消除物欲。

第四、宋代品官之家即官户享有的特权跟唐代的品官有所不同。

封建特权是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政治的伴生物。唐、宋之际,门阀士族逐步被官僚地主所替代,门阀政治改变为官僚政治,导致宋代的封建特权的内容跟唐代有些差别。具体表现在减免国家赋役、世袭爵位和封户以及享受恩荫待遇上。首先,在减免国家赋役负担的特权方面,宋代的官户比唐代的品官要少。唐代前期规定,九品以上的官员“皆为不课户”[27],这就是说,九品以上的官员享有免除赋税和徭役的特权。唐代后期实行两税法,品官开始负担两税和杂徭。宋代承袭此制。宋代的赋役包括二税(正税)、科配(摊派)、和买、差役、夫役等。按照封建国家规定,官户跟民户一样必须交纳二税。虽然官户可以巧立名目逃避二税或者转嫁他人,但并不享有免除二税的特权。宋太祖初年,下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原注: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28]。为了催督形势户(官户包括在内)的赋税,各州、府还设置“形势版籍”,由通判“专掌其租税”[29]。在科配与和买方面,北宋时规定官户在限额内(宋真宗时定为三十顷,宋徽宗时改为十顷到一百顷)所占田产可以免除,限额外“悉同编户”[30]。但宋高宗时,又不管限田数额,官户一律不免科配与和买[31]。张俊曾经向宋高宗要求蠲免所置大批产业的科配与和预买,理由是州县“并不理为官户,与百姓一等均科”。高宗认为张俊系“主兵大将”,特予批准。但仍遭到朝廷一些大臣的反对[32]。宋宁宗时,官户的科配与和预买,又恢复北宋的旧制[33]。在支移、折变方面,北宋末年,允许官户依照限田额所占田产,其“夏、秋税物并免支移、折变,于本县止纳本色”[34]。宋光宗时,因为有的官员建议“二税支移、折变,初不以民户而输、官户而免,乞应民户一体均敷”,随即批准执行。不久,又下令折变、加耗等,“并令官、民户一概输纳”[35]。在差役方面,宋神宗以前,官户及其有荫子孙(享受恩荫待遇的官员的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36]。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令官户交纳助役钱,比民户减半。宋徽宗时,官户限额内田产,得免差科;限额外田产,则跟编户一同[37]。宋孝宗时,开始在两浙路实行新法,即官户与民户一概轮差,但准许官户雇人代役[38]。不久,又改为官户田产在限额内可免一半差役。此外,官户还可免除夫役。宋徽宗时规定,官户在限额内田产免除“差科”。这一差科是指差役和科配,而差役中又包括夫役。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吏部侍郎傅尧俞说:“乡村以人丁出力,坊郭以等第出财,谓之‘差科’,相与助给公上,古今之通道也。”[39]宋代官员还经常提及“差科人夫”[40],“官司指为丁夫,差科连并”[41]等。说明在官户免除的差科负担中,还包括着夫役。宋高宗时,有人提出州县城乡人户,都因有身丁而“充应诸般差使”,官户、形势之家也因此要交纳“免役钱”,“唯有僧道,例免丁役,别无输纳,坐享安闲”,认为应该让僧道按照等级高下,出“免丁钱”[42]。反映这时的官户虽然不直接承担夫役,但必须交纳免役钱。到宋宁宗时,又规定“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差科”。“差科”跟“科差”可以通用。所谓“科差”,也是指征调丁夫役使[43]。表明这时恢复了北宋的旧制,准许官户免除夫役。官户之所以享有免除差役、夫役或雇人代役的特权,是因为官员身任官职,假如“使与民户通差,则仕者不能兼治”[44]。

综观有宋一代的赋役制度,可知宋代的官户享有免除差役及夫役的特权,但不能免除二税和支移、折变,科配和预买的负担与否则因时而异。这跟唐代前期的品官享有完全免除赋役的特权颇不相同。

其次,宋代的官户不再享受唐代贵族、大臣世袭爵位和封户的特权。唐代的爵有国王、嗣王和郡王、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共九等。与爵相联的,是按爵级的高下赐予一定数量的封户和实封户。所给封户只是一种虚名,加食实封户者,才“得真户”,“分食诸郡”,向被划为封户的课户征取租调以及庸[45]。食实封者死后,其子孙可按规定承继,“世世不绝”。唐末五代,取消了食实封的给赐,改行“特加邑户”制[46]。到宋代,虽然在官员的附加性官衔中依旧保留了爵以及食封、食实封,但跟唐代已颇为不同。宋时将唐代爵中的嗣王和郡王划分成两等,又新设郡公、开国公两等,共十二等。凡封爵都加食邑。食邑分为一万户、八千户、七千户到三百户、二百户,共十四等。封男,食邑三百户以上;封子,食邑五百户以上;封伯,食邑七百户以上;封郡侯,食邑一千户以上;封公,食邑二千户以上;封王,有特旨,可食邑三千户以上。亲王重臣有特旨,加到一万户。一般食邑仍是虚数,另有食实封之数。朝廷封邑的诰命,每将食邑与食实封的户数并列。食实封的户数约为虚封的十分之四左右,分为一千户、八百户到二百户、一百户七等。如食邑一千户者食实封四百户,食邑七百户者食实封三百户,食邑五百户者食实封二百户,实际情况较为复杂。食邑还不限于封爵,凡宰相亲王、枢密使、三司使、殿阁学士以至侍郎、卿监、将军等,也赐食邑。官员食邑和食实封户数的多少,只在一定角度表明其官位的高低,一般不能真正收取封户的租税,仅在领取月俸时,按每实封一户,多领取二十五文足[47]。同时,宋代官员的封爵以及食邑、食实封也没有子孙世袭的规定[48]。

再其次,宋代的官户虽然丧失了唐代前期的品官完全免赋役的特权,也丧失了唐代的贵族、大臣世袭爵位和封户的特权,但通过恩荫(门荫、任子)制度,又得到了补偿。这就是宋代的各级官员还享有根据自己官职的高低而授给其子弟或亲属以官衔、差遣的特权。正如宋太祖所说:在努力促使国家“运祚悠远”的同时,也让大臣们“世守禄位”[49]。恩荫制度便是宋朝统治者力图使官员世代保持禄位的措施之一,虽然事实上宋代官员已经不可能世袭固定的官职了。

唐代的品官已经有权荫补亲属,但荫补的范围还比较小。唐制,五品以上官员可以荫孙,三品以上官员可以荫曾孙,尚未有荫兄弟、叔侄的规定,而且“不著为常例”[50]。唐代中叶以后到五代时期,恩荫制度基本上崩坏。宋太祖即位,规定五品以上的文、武官员都可荫子弟、实际是恢复唐制。宋太宗即位,各地官员遣子弟进奉方物,都授以低级官衔[51]。这是由于建国之初,“人未乐仕”,为了罗致士大夫,“至有敦遣富人,使为官者”,所以对于荫补兄弟、叔侄之制“未遑议也”[52]。宋真宗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恩荫制度。文官从知杂御史以上,每年奏荫一人;从带职员外郎以上,每三年奏荫一人;武臣从横行以上,每年奏荫一人;从诸司副使以上,每三年奏荫一人。根本没有兄弟、叔侄、曾孙等亲属远近的“品限”,因而“旁及疏从”,以致“入流寝广,仕路益杂”[53]。宋仁宗时,有不少官员已经看到“国朝任子之令,比前世最为优典”,主张加以改革[54]。

宋代的恩荫名目大致有四类:一是“大礼”即举行郊祀或明堂典礼,每三年一次。按规定,宰相、执政官可以荫补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东宫三师、三少到谏议大夫,荫补本宗一人;寺、监长贰到左右司谏、开封少尹,荫补子或孙一人。这是《宋史·职官志》[55]的记载。据《庆元条法事类》“荐举格”规定,“臣僚遇大礼,荫补缌麻以上亲”,宰相为十人,执政官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到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郎到朝议大夫三人[56]。二是“圣节”即皇帝诞日。宋太宗至道二年(696年)规定,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赐一子出身[57]。宋真宗时,规定两省至知杂御史以上,各奏荫一子充京官,少卿监奏荫一子充试衔[58]。太皇太后、皇太后均录亲属四人为官,皇后二人,诸妃一人,公主丈夫的亲属一人[59]。三是官员致仕(退休)。曾任宰相和现任三少、使相,荫补三人;曾任三少、使相、执政官和现任节度使,荫补二人;太中大夫及曾任尚书侍郎和右武大夫以上,并曾任谏议大夫以上及侍御史,荫补一人。四是官员上奏遗表。曾任宰相和现任、曾任三少、使相,荫补五人;曾任执政官、现任节度使,荫补四人;太中大夫以上,荫补一人;诸卫上将军、承宣使,荫补四人;观察使,荫补三人[60]。此外,还有改元、皇帝即位、公主生日、皇后逝世等临时性的恩典,都给予品官有关亲属以一定的荫补名额。

通过恩荫制度,每年有一大批中、高级官员的子弟获得低级官衔或官职、差遣。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左正言孙沔说,每遇大礼,臣僚之家和皇亲母后外族,“皆奏荐略无定数”,多至一二十人,少不下五七人,不问才愚,都居禄位,甚至“未离襁褓,已列簪绅”[61]。皇祐二年(1050年),何郯说,这时每三年以荫得官者以及其他“横恩”授官者不减一千多人[62]。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年),又有官员指出,这时每遇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63],比北宋增加两三倍。据统计,宋代的州县官、财务官、巡检使等低、中级差遣,大部分由恩荫出身者担任。随着官员家庭人数的自然增殖,凭借恩荫得官者日益增多,恩荫制度便成为宋代官冗的主要原因之一。

宋代封建国家在给予官户一些特权的同时,又陆续制订各种条法对官户予以一定的限制。诸如按照官员品级的高低规定占有田产的最高限额[64],禁止一般官员在本贯或购置产业州县、寄居七年以上去处任职[65],禁止地方官在任所购置田宅[66],禁止地方官跟部下的百姓结婚,任期满后不得在任所寄居[67],禁止各级官员购买和承佃官田宅[68],禁止官员承买坊场、坑冶[69],等等。这一切无非为了防止各级官员过份利用自己的职权,无限地扩张自己的经济力量,侵夺商人和其他地主甚至封建国家的利益,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宋朝地主阶级的长远统治。

第五、宋代地主阶级中还包括一定数量的乡村上户和城郭工商地主。

照宋代农村的五等户制,乡村上户一般是指第一等户到第三等户,遇到需要区别中户即第三等户的场合;上户就单指第一、二等户。宋代的官户是由政治地位决定的,乡村上户则由其经济地位而定。各地区因传统习惯的不同,划分户等的标准有所差别。一般地说,乡村上户是占田较多的地主。韩琦说:“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70]。在乡村上户中,虽然同属一个等第,但财产的差别往往相当悬殊。比如第一等户,有占田一顷、三顷的,也有占田十顷、百顷的[71]。所以,出现了“高强户”“出等户”、“无比户”之称,他们与本等人户拥有的财产“大段相远”[72]。在乡村主户中,上户大致占总数的十分之一弱,其余为乡村下户[73]。乡村上户的政治地位比官户要低一些,但在他们轮流担任州县职役和乡役即在担任吏职的期间,就可以跟官户一样成为“形势户”。封建法律规定,形势户“谓见(现)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其(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弱者”[74]。这些州县吏职名目绝大部分是由上户担任的。由于担任吏职,出入官衙,他们便在政治上取得一定的职权,可以恃仗“形势”,欺压贫苦农民。他们还可以通过纳粟补官,输钱买官,科举考试,与宗室、官户联姻等途径入仕,转化为官户。总之,乡村上户的社会地位犹如唐代的庶族地主,但又有所不同。

宋代工商业比较发达,府州县镇的城郭(又作坊郭)内居住着许多富裕的商人和手工业主。北宋秦观说:“大贾之室,敛散金钱,以逐什一之利;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廛。”[75]在社会上,人们开始稍微改变以前把商业视为“末业”的传统观念。南宋陈耆卿说:“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之者也。”[76]商业跟士、农、工等行业一样成为社会的“本业”,从而把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不仅行商坐贾经营商业,而且士大夫们也普遍地利用一切机会贩运货物,以牟取暴利。北宋前期,士大丈中“粗有节行者”还能恪守祖训,“以营利为耻”,虽然有的人经不住商业利润的诱惑,去“逐锥刀之资”,但还要悄悄地进行。从北宋中期开始,社会风气显著变化:仕宦之人,“纡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贸迁往来,日取富足”[77]。一般官员如此,大臣们也极少例外,甚至身居相位者,还“专以商贩为急务”[78]。这种事例之多,实在不胜枚举。此外,还有宗室、举人、僧尼、乡村人户等,也都想方设法从事贸易。

跟商业在人们心目中逐步由“末业”变为“本业”相适应,社会上也开始稍微改变以前视商人为“杂类”或“贱类”的传统观念。南宋黄震说,“国家四民,士、农、工、商”,“士、农、工、商,各有一业,元(原)不相干,……同是一等齐民。”[79]商人成为封建国家的“四民”之一,跟士、农、工一样取得了“齐民”的资格。虽然宋初的封建法律仍然沿袭前代,禁止商贾本人参加科举考试或做官,但不久略为放宽尺度,允许其中的“奇才异行者”应举[80],也允许其子弟应举。北宋时,曹州商人于令仪的子、侄多人进士登第[81]。庐州茶商侯某“家产甚富赡”,其子进士及第,后授真州幕职官[82]。南宋时,鄂州富商武邦宁,“交易豪盛,为一郡之甲”,其次子康民“读书为士人”[83]。建安人叶德孚贩茶,后获得“乡荐”即取得参加礼部试的资格,娶宗室女,授将仕郎[84]。饶州鄱阳士人黄安道应举累试不中,改营商业,成为“贾客”,后又预乡荐,参加礼部试,终于登第[85]。福州闽清士人林自诚也舍笔砚而为商贾[86]。此外,商人可以通过接受朝廷的招募为封建国家管理税收、向官府进纳钱粟、充当出使随员、跟宗室或官员联姻、交结权贵等途径,获得官职。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逐步发展和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商人的资本与日俱增。各地出现了许多富裕的商贾,他们拥有巨额的资本。诸如汴京资产达百万的富商极多,超过十万者“比比皆是”[87]。其中有著名的“大桶张氏”,“以财雄长京师”[88]。徽州大商祝氏“其邸肆生业,有郡城之半”,号称“半州祝家”[89]。泉州诸蒲,经营海上贸易达三十年,每年贩运商品一千万,获利五分[90]。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宋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加之,土地私有化程度加深,土地卖买盛行,商人只要纳田契税,就能大量占田,而被视为合法。因此,商人在积累大量财富的同时一般都还购置土地,把部分商业资本转变为土地资本,自己则变成单纯的地主或商人兼地主。南宋海商张勰多年远航交阯和渤泥诸国贸易,“其货日溱”,后来在婺州城外购买大批田地[91]。张勰弃商从农,其资本暂时退出流通领域。更多的商人在农村添置土地后继续在城内经商。北宋后期人李新说,陆、海商贾“持筹权衡斗筲间,累千金之得,以求田问舍”[92]。南宋中期人朱熹在泉州同安县,见到“市户”跟官户等一样“典买田业,不肯受业”[93]。平江府麸面商周氏,买陂泽围裹成田,因而致富[94]。有些地区的商人在购置土地后,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种植经济作物,再行加工出卖[95]。有些商人在买田后,雇仆种植蔬莱,再将剩余产品出卖[96]。有些商人长期出外贩卖货物,亲属继续经营田产,借以养家[97]。这些商人对土地的投资,并没有使自己变为单纯的地主,而是成为兼营工商业的工商地主。他们对土地的投资,固然加速了土地的集中,但也不能说这些土地资本从此跟商品流通完全绝缘了。事实相反,这些土地资本还能在一定限度内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些资本并非完全凝固于土地,在“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的情况下,地权转移频繁,这些资本还可能重新回到流通领域中去。

三、宋代地主阶级的历史作用

由官僚地主、乡村上户地主和工商地主组成的宋代地主阶级,是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中期新兴的社会力量而登上历史舞台的。官僚地主阶层还成为宋代地主阶级的主体和当权派。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正当性。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98]按照恩格斯的指示,古代的奴隶主和封建帝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都曾经充当过一种历史动力的角色。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魏晋以后的门阀士族不是没有起过某些积极的作用,只是因其后来日益腐朽和没落,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才变成了历史前进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唐代中叶以后,门阀士族逐渐被官僚地主所取代,到宋代,官僚地主成为了地主阶级的当权派,这表明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和中期之间地主阶级内部发生了一次新陈代谢的过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次不小的进步。跟门阀士族相比,官僚地主还有相当的生命力,虽然它已经度过了血气方刚的年华,但尚未步入风中残烛的门限,只是处于年富力强的阶段。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以它为主体的宋代地主阶级就其整个阶级、某些团体和个人而言,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一度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分述如下:

第一、以宋太祖、太宗为首的地主阶级,适应广大人民的要求,在宋初用十七年的时间,陆续攻灭荆湖、后蜀、南汉,南唐、吴越、泉州、北汉等国,结束了五代十国长期纷争的混乱局面,统一了北纬约39度以南、东经约101度以东的中国大部分地区,沟通南北,维系东西,为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比较和平、安定的环境。

第二、吸取了唐、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为了有效地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专权独裁,制订出了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的“祖宗家法”[99],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消除了唐代后期和五代以来威胁皇权和造成封建割据的种种因素。实行比较严格的科举取士制度,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对于士大夫,“家不尚谱牒,身不重乡贯”[100],只要文章和诗赋合格,就可录取。由此选拔了大批出身于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家庭的才能之士以及部分工商子弟为官,不断为各级官府输入新鲜血液,并且扩大了宋朝统治的阶级基础。又实行募兵制度,招募本地老百姓、军人子弟、饥民等为兵,主要充当禁军和厢军。由于大批职业士兵“以起军旅”,广大直接生产者免受“征伐之苦”和“屯戍之苦”,而收“晏然无预征役”之利[101]。同时,占全国军队总数约三分之一的厢军以及南宋各地的“系将禁军”和“不系将禁军”,是一支从事牧业、手工业的专业生产兵,这支军队分担了农民和工匠的大部分夫役,使农民和工匠能够用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

第三、发展教育事业,建立太学、宗学、州县学、书院和家塾等各种教育机构,在一些经济比较发展的地区,“弦诵10之声,往往相闻”[102]。各类学校“广开来学之路”[103],扩大招生范围,学生不拘门第和家世。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学制,不仅有完备的考试制度、积分法,而且有健全的行政组织和严密的学规法令,对学生的入学手续、教师的职责、课程、学生守则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四、以不立“田制”和“不抑兼并”为一代的国策[104],实行私有程度比较高的地主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制订日益严密的法律条文,保障私人对于土地的转移让渡,使土地买卖和典当的法律更加规范化。诸如对买卖土地的全过程,规定在典卖土地前,必须询问亲邻,或由买主交纳“定钱”,再订立“合同契”,到官府交纳契税钱,然后加盖官印。卖买双方必须办完上述法定手续后,才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认,并给予法律的保证。这些条法的实行,一方面意味着封建国家对于土地买卖的某种控制和干涉,另一方面亦即主要方面意味着封建国家承认和保障土地的私有权。因此,在整个宋代,土地买卖盛行,土地所有权转移十分频繁。

第五、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束缚,采用地主分散出租土地,让农民承佃交纳租课的剥削方式。减轻了对佃农的劳役地租剥削,代之以不断加重的实物地租,使实物地租成为有宋一代主要的地租形态。实物地租分为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形式。地主通过分成租或定额租制对佃农的剥削率是一致的,但采取定额租制的地主较少干涉佃农的生产活,而且剥削量相对固定,佃农对于土地比较愿意多投入生产工本,生产的积极性比分成租制佃农有所提高。还在部分官田和两浙、江西、江东、广东、福建等经济较为发展的地区,实行一种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的地租形态——“折钱”租以及钱租。

第六、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方面,由于封建国家,在某些时期推行奖励垦田的措施,以及一些官员关心农事,指导垦殖,诸如水田、圩田、山田、淤田、沙田、涂田等得到大量开发,耕地比前代要增加很多。耕作制度和技术不断获得改进和提高,使传统农业趋于成熟,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在当时世界上居于领先的地位。最明显的是封建国家鼓励南方百姓杂植粟、麦、黍、豆等作物,而北方百姓“广种秔稻”[105]。还采取措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推广占城旱稻,在南方推广小麦以及棉花等农作物,推广踏犁、犁刀、秧马、人力水车、牛转水车、筒车、扬扇等农具。这些比较先进的农具的推广,减轻了农民在耕地、插秧和灌溉时的劳动强度,增强了农民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并且提高了功效。此外,还兴修了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一千一百多顷[106]。当时就收到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手工业方面,扩大了各个行业的规模,分工细密。官营作坊往往役使兵匠和民匠几百甚至上千人,分成几十作。民营作坊,如韶州岑水场、信州铅山场都聚集过坑户或“浮浪”十几万人,所产铜之多使官府无本钱收购。登州、菜州的金矿,也曾聚集过数万人。当然,大多数民营作坊规模较小,分工也不如官营作坊细密。手工业产品的数量,如银、铜、铅、锡、铁等矿产量,铜钱的铸造量,各种武器尤其是火器的生产量,纸张、书籍、瓷器、纺织品等的生产量,都比前代增加很多。生产技术也比前代大有提高,形成了更多地区性的著名产品。商业方面,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商品经济比前代有较多的发展。十万户以上的大城市有所增加。在大城市中,打破了营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形成了许多市、镇,出现了更多的同业店铺组织的“行”,南宋临安至少有四百十四行。还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纸币“交子”,铜钱和铁钱的流通量也大为增加。对外贸易的兴盛,使瓷器、丝织品等商品远销亚洲和东非各国。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出现准备了初步的物质条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广大农民和工匠是主要力量,但由官僚地主为当权派的封建国家所实行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作用。

第七、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宋代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科技最为繁荣发展、各种发明创造层出不穷的时期。数学、天文学、医学、药物学、生物学、化学、农学、地质学、地理学、气象学、建筑学、机械学等学科,都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印刷术、造纸术、指南针和火药等“四大发明”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采矿、金属治炼和铸造、造船和航海、纺织和印染、制瓷等技术也有了新的提高。还出现了一批著名的7学家,如沈括、苏颂、燕肃、杨惟德、黄裳、秦九韶、李冶、杨辉、李诫、宋慈等,为世界文明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第八、创立了一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即理学。理学家用理”来概括精神,用“气”来概括物质,对理和气这一组高度概括的哲学范畴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迈进了研究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以及宇宙和人类本质的新阶段。在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方面,提出了“无独必有对”或“一分为二”的新命题。指出“对”的普遍性,甚至指出有些“对”的双方可以互相转化,这就把中国古代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提到了新的高度。不可否认,理学在思辨哲学方面的发展,是人类认识史上一次很大的进步。同时,理学从哲学和伦理学等方面批判佛、道二教,削弱了它们在汉族中的影响。理学所提倡的某些“节义”主张,也可移植到无产阶级文化中来,使之变为有用[107]。理学还对周邻各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对日本、朝鲜等国历史的发展,发生过很大的影响。但是,理学又从哲学的高度来论证新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重建了封建纲常伦理学说,因此,在强化封建礼教、维护宗法方面,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逐步发展,起着愈益消极的作用。

此外,在各项学术包括历史学、地理学、金石考古学、音韵学、目录学等方面,在文学和艺术方面,都涌现了不少名垂后世的专门家。他们流传下来的丰富的学术著作和艺术创造,具有独特的时代特色,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份珍贵的财富。

总之,宋代以官僚地主为主体的地主阶级,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中期新兴的社会力量,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又有其剥削和压迫广大人民的一面,因而不免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愈益腐朽和保守,以致阻碍了社会的继续发展。但是,如果只看到宋代地3主阶级腐朽和保守的一面,而忽略了他们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看不到他们对历史发展作出的一定贡献,也是不符合史实的。

本文刊载于历史研究编辑部:《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注 释

[1]《全唐文》卷372柳芳《姓系论》。

[2]《唐大诏令集》卷65《封建功臣诏》。

[3]《朱子语类》卷112《朱子九论官》。

[4]《资治通鉴》卷254,广明元年十二月庚寅。

[5]洪迈:《容斋续笔》卷5《盗贼怨官吏》。

[6]韦庄:《秦妇吟》。

[7]祖无择:《龙学文集》卷9《张澄神道碑銘》;《宋史·刘温叟子烨传》。

[8]王明清:《挥麈录前录》卷2《本朝族望之盛》。

[9]赵令畤:《侯靖录》卷8。

[10]柳开:《河东先生集》卷14《宋故中大夫、行监察御史、赠秘书少监柳公墓志铭》。

[11]苏洵:《嘉集卷》13《族谱后录下篇》;苏辙:《栾城集》卷25《伯父墓表》。

[12]孙光宪:《北梦琐言》卷17《梁祖为佣保》条云,朱温“家世业儒”,祖信、父诚皆以教授为业。

[13]《宋史·元绛传》载,元绛曾祖在唐末“聚众保乡里,进据信州”。

[14]陈傅良:《止斋文集》卷35《答林宗简》。

[15]《唐律疏议》卷3《名例三》

[16]窦仪等:《重详定刑统》卷6《名例律·官户、奴婢犯罪》;卷12《户婚律·养子》。

[17]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22《乞复五塘札子》。

[18]《文献通考·职役考一》

[19]阳枋:《字溪集》卷9《杂著·辨惑》。

[20]吕皓:《云谿稿·上邱宪宗卿书》。

[21]《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22]刘清之:《戒子通录》卷5《训子孙文司马文正》。

[23]《宋会要辑稿职官》77之81。

[24]《文献通考·选举七·任子》。

[25]袁采:《世范》卷8《治家·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26]黄震:《黄氏日抄》卷78《七月初一日劝上户放债减息榜》。

[27]《通典·历代盛衰户口·丁中》。

[28]《文献通考·田赋四·历代田赋之制》。

[29]《续通鉴长编》卷12,开宝四年正月辛亥。

[30]《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限田杂录》引“政和令格”。

[31]《庆元条法事类》卷48《支移折变》。

[3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8。

[33]《庆元条法事类》卷48《科敷》。

[34]《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92《禁约》。

[35]《庆元条法事类》卷48《支移折变》。

[36]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28《寄上孙安抚书》。

[37]《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限田杂录》。

[38]《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5《限田杂录》。

[39]《续通鉴长编》卷388,元祐元年九月丁丑。

[40]《续通鉴长编》卷317,元丰四年十月乙丑。

[4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0,绍兴十九年七月癸卯。

[42]《宋会要辑稿》食货12之9《身丁》。

[43]《庆元条法事类》卷48《科敷·赋役令》:“夫役,谓科差丁夫役。”

[44]薛季宣:《浪语集》卷28《策问二十道》之三。

[45]《新唐书·百官志一》、《唐会要·缘封杂记》。

[46]高承:《事物纪原》卷4《实封》。

[47]佚名:《趋朝事类》,见《说郛》(商务本)卷34;赵昇:《朝野类要》卷3《爵禄·食邑》。

[48]《宋史·职官志十》。

[49]《续通鉴长编》卷25,雍熙元年三月乙卯。

[50]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74,范镇:《上仁宗论荫补旁亲之滥》;《续通鉴长编》卷169,皇祐二年八月未。

[51]《续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壬戌。

[52]《续通鉴长编》卷182,嘉祐元年四月丙辰。“议”字一作“暇”。

[53]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74,范镇:《上仁宗论荫补旁亲之滥》。

[54]文同:《丹渊集》卷39《龙图母(毋)公墓志銘》。

[55]《宋史·职官志十·杂制·臣僚大礼荫补》。

[56]《庆元条法事类》卷12《荫补·荐举格》。

[57]《宋史·选举五·铨法下》

[58]范仲淹:《范文正公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59]《宋史·选举五·铨法下》

[60]《宋史·职宫志十》;《庆元条法事类》卷12《荫补·荐举格》。

[61]《续通鉴长编》卷132,庆历元年五月壬戌。

[62]《续通鉴长编》卷169,皇祐二年八月己未。

[63]《宋史·选举志五·铨法下·补荫》。

[64]《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0《农田杂录》;食货6之1《限田杂录》。

[65]《宋会要辑稿》职官8之25《吏部》;职官8之51《吏部二》。

[66]《包拯集》卷4《请法外断魏兼》。

[6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7,绍兴三十年十一月庚辰。

[68]《续通鉴长编》卷81,大中祥符六年七月甲寅。

[69]《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1《禁约》。

[70]韩琦:《韩魏公集》卷17《家传》。

[71]《续通鉴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宋史·食货志上五·役法上》。

[72]毕仲游:《西台集》卷1《耀州理会赈济奏状》;《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55《免役》。

[73]《续通鉴长编》卷131,庆历元年二月;卷277,熙宁九年秋;刘安:《尽言集》卷11《论役法之弊》。

[74]《庆元条法事类》卷47《赋役门一·违欠税租》。

[75]《淮海集》卷6《安都》。

[76]《嘉定赤城志》卷37《风俗门·土俗·重本业》。

[77]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15《国论要目·废贪赃》。

[78]《宋史全文》卷33《理宗三》。

[79]《黄氏日抄》卷78《词诉约束》、《又晓谕假手代笔榜》。

[80]《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12《锁厅》;选举14之15《发解》。

[81]王辟之:《渑水谈燕录》卷30。

[82]《永乐大典》卷13139《梦字》。

[83]《夷坚支庚》卷5《武女异疾》。

[84]《夷坚丁志》卷6《叶德孚》。

[85]《夷坚丁志》卷16《黄安道》。

[86]《夷坚支丁》卷4,林子元》。

[87]《续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

[88]廉布:《清尊录》。

[89]朱熹:《朱文公文集》卷98《外大父祝公遗事》。

[90]方回:《桐江集》卷6《乙亥前上书本末》。

[91]吕祖谦:《吕东莱文集》卷7《大梁张君墓志铭》

[92]李新:《跨鳌集》卷20《上王提刑书》。

[93]《朱文公文集》卷43《答陈明仲》。

[94]《夷坚三志》巳集卷7《周麸面》。

[95]《宋会要辑稿》食货32之12《茶盐杂录》。

[96]《夷坚支甲》卷5《灌园吴六》。

[97]《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50《逃移》。

[9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21,第557-558页。

[99]《续通鉴长编》卷480,元祐八年正月丁亥。

[100]陈傅良:《止斋文集》35《答林宗简》。

[101]《文献通考·兵四》。

[102]耐得翁:《都城纪胜·三教外地》。

[103]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11《学校·宗学》。

[104]《宋史·食货志上一·农田》;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1《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

[105]《宋史·食货志上一》。

[106]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6页。

[107]《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98-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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